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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16:33:00      来源:未知

扬尘管控办〔2022〕21号

 
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工作,提升扬尘防治整体水平,根据《关于印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函》、《苏州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住建、工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分工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在各自领域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监管。重点地区应建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协同机制,扎实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工作。
    二、公布有资质企业名单。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与资质证书许可内容相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工程项目材料进前,应当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市住建局应每年公布全市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加强各自领域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
三、严格混凝土进场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建筑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行为。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各自领域内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
四、加强混凝土黑站的清理和打击。各乡镇(街道)应全面排摸辖区内黑站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黑站,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查处、打击。
五、加强检查巡查通报。各地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通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混凝土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应按各自职责督促整改到位。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各地每年检查、抽查的次数应不少于3次,并做到全覆盖。对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住建部门资质动态核查的必查对象;对不具备绿色化生产条件的,应移交工信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对存在问题多、拒不整改和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应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我办在此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的预拌混凝土扬尘防治专项检查。
附件:苏州市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单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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