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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05 15:52:08      来源:住建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附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5.1 资质标准
15.1.1企业资产
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15.1.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15.1.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2)混凝土运输车10辆;
(3)混凝土输送泵2台。
15.2承包工程范围
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附:最新资质标准中,未见预制混凝土构件标准。